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三)户籍、居住地(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在新疆,或在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四)符合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六)在新疆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考;
(七)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散布“双泛”思想、民族分裂主义言论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适宜从教的行为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